關鍵詞:污水處理運營 污水處理外包 工業污水處理 污水處理第三方運行 工業廢水處理 生活污水處理
【格林有態度】
近兩年,在國務院、發改委、財政部等部門的大力推廣下,國內PPP項目呈現出“井噴”式的發展。截至2015年底,國家發改委共推出2125個PPP項目,總投資約3.5萬億元;財政部的兩批PPP示范項目逾230個,總投資規模近8400億元。
在土壤污染修復領域,一些環保企業開始積極探索PPP模式。
但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認為,在土壤修復方面,耕地修復PPP模式是不存在的,PPP開發能夠使用的空間最多也就是城市灰地修復,而在當前“招拍掛”一級二級開發分開的情況下,PPP模式進入困難。因為土壤修復和房地產開發是兩個階段,在商業模式上尚未打通。
“不管是PPP還是第三方治理,它都要有可以預期的回報,土壤修復難就難在這個地方。”張益說,“耕地修復和礦山修復由于土地價值不高等原因不具備這一條件。土地預期的升值空間越大,土地屬性變化的可能性越高,它的商業模式的建立才越方便。”對于當下輿論熱議的土壤修復引入社會資本的問題,薛濤認為,PPP更適合于長遠來看有收益的項目,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方式解決政府運作效率低下的問題。比如污水處理項目,污水處理廠通過收取污水處理費盈利。而土壤修復絕大部分情況下不具備這個模式。
“所以幾萬億的缺口讓PPP來做是不可能的,但其中個別一兩千億,誠如場地修復這種有收益模式的勉強能做,但這也要解決商業模式問題。”薛濤說。
如何調動市場積極性成關鍵
據公開資料,目前國內土壤修復產業產值僅為環保產業產值的1%左右,這一數值遠低于發達國家30%左右的水平,伴隨治理需求的不斷釋放,未來土壤治理,需要依靠市場模式來進行。
“但目前來看,上述模式在土壤修復領域尚未能得到有效推廣。下一步政府應從政策法規完善入手,推動PPP等融資效果更好的商業模式在土壤修復領域的應用,以解決土壤修復領域面臨的融資、治理效果及效率等核心問題。”張益認為。
“同時,在修復伊始,需要明確修復主體,它是由土地開放商來負責治理?還是由污染企業自己來負責治理?又或是由第三方的土地修復商來負責治理?這每類主體后面涉及的商業模式都不同。”張益建議。
我國需要修復的污染土壤數量巨大。張益認為,對于歷史遺留下來的土壤污染問題,尤其是已關停的企業造成的污染后果,難以用傳統的“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去追究責任人。同時大面積的農田土壤污染修復費用極高,由于缺乏具體責任人,修復工程幾乎很難推動。并且土壤污染可能引起突發性公共事件,需要政府有足夠資金,以保障在突發事件中所需要進行的評估、修復、賠償等工作能夠順利進行。而解決資金投入問題,是土壤修復領域面臨的迫切問題。因此設立土壤修復專項基金具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