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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文件
鄂環辦[2013]302號
關于做好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環境監測
數據認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環保局,各縣、市、區環保(分)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其中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為規范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環境監測數據認可工作,提高認可工作效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送及認可工作程序
為提高認可工作效率,數據認可申請可直接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報送同時應抄送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縣(市、區)環保部門在申請時還應一并抄報直接上級環保主管部門。
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在收到抄送的數據認可申請后,對出具監測報告的監測站是否具備計量認證資質,監測項目是否執行監測技術規范,監測活動是否按照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監測項目是否在計量認證批準范圍和有效期內,采樣、監測人員是否符合持證上崗要求等事項進行技術審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向省環境保護廳報送技術審查意見。省環保廳根據技術審查意見,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認可的意見。
二、申請材料主要報送內容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書面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形式規范,內容完備。申請書應包含環境污染事件處置的基本情況,監測報告的主要內容并明確監測報告申請認可的目的。
提交申請文件的同時,還應提交:
1.環境監測報告原件;
2.計量認證認可證書及其附表;
3.相關采樣人員和分析人員的名單、上崗證復印件;
4.相關監測儀器計量檢定、校準信息;
5.采樣、分析、樣品交接的原始記錄復印件;
6.環境監測質控記錄;
7.其他有關資料。
三、切實規范各類環境監測行為
“兩高”司法解釋對依法嚴懲環境污染犯罪,強化司法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意義重大。但同時對各級環保部門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必須切實規范全過程環境監測行為,加強質控管理措施。
(一)要科學制訂監測方案,嚴格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與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監測工作,按照計量資質認定的監測項目出具監測數據報告。監測機構要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本地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能力不足時,要及時委托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相關監測。
(二)要加強環境監測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工作。一是要強化監測人員持證上崗管理,保障采樣、分析等環節人員持證符合監測技術規范要求。二是要做好儀器設備與材料的管理、現場監測點位的選定、現場監測、采樣、存儲、運輸、交接、保護、分樣、留存以及樣品實驗室前處理與監測分析、數據統計、監測報告編寫、原始記錄與監測報告存檔等各環節工作,使監測結果具有完整的溯源性和正確性。
在執行過程中,請將發現的問題和有關建議及時反饋我廳。
聯系人:環境監測處 晏京 027-87167532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3年12月11日